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2民初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02民初2154号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大庆市萨尔图区。法定代表人:周莲凤,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超,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被告:陈伟,男,1965年7月28日出生,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共计9272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大庆市萨尔图区广源翠庭花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被告系大庆市萨尔图区广源翠庭花园小区业主,被告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拖欠物业费共计9272元,经原告多次催缴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支付所欠物业费9272元。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在举证期限内,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具有真实性、合法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确认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系大庆市萨尔图区广源翠庭花园小区C-5-601室房屋(房屋建筑面积为149.29.05平方米)的业主。2012年7月1日,原告与被告所选举的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约定,原告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对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收取物业费标准为按照住宅建筑面积每年每平方米15.53元。合同到期后,原告继续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在原告连续为大庆市萨尔图区广源翠庭花园小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期间,被告自2013年至2016年期间未向原告交纳物业费,合计欠物业费共计9272元。上述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后被告至今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所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就小区服务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应由原告及各业主依合同之约享有与承担。原告实际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履行交纳物业费的义务,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管理费9272元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大庆市宏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费927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元(已减半),由被告陈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