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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02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葛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02刑初362号公诉机关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男,甘肃省玉门市人,系酒泉大赢家游艺娱乐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户籍地酒泉市,现住酒泉市。2017年1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取保候审。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肃检公诉刑诉(2017)3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犯有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葛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76号经营”大赢家电玩城”,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提供已设定好赌博方式的游戏设备、兑币卡,以现金购游戏币、按一定赔率游戏再兑换现金的方式进行赌博,开放性的组织、吸引不特定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赌博。经检查,其店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11组机型88台。经酒泉市公安局鉴定,该88台游戏设备均为赌博机。支持公诉的依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检查笔录等。控方认为被告人葛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现依法公诉本院,请求判处。被告人葛某提出自己所经营的电玩城是经过合法审批的,且经相关部门核查通过的,不应认为是犯罪的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葛某在酒泉市肃州区南大街76号经营”大赢家电玩城”,以营利为目的,向参赌人员提供已设定好赌博方式的游戏设备、兑币卡,以现金购游戏币、按一定赔率游戏再兑换现金的方式进行赌博,开放性的组织、吸引不特定社会闲散人员参与赌博。经检查,其店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共11组机型88台。经酒泉市公安局鉴定,该88台游戏设备均为赌博机。另查,该电玩城经相关部门审批,有合法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手续。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受案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和案发时间;2、检查笔录、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证实从”大赢家电玩城”检查查获涉赌的游戏机、游戏币的数量及现场的情况;3、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在”大赢家电玩城”内查获扣押的涉赌物品有赌博机、银行卡、现金、存币卡等物;4、证人蔺某、郝某、李某1、胡某、刘某1、李某2、唐某、陈某、刘某2、薛某、仲某、张某、刘某3、李某3证言,分别证实在被告人葛某开设的游戏厅内打工、花钱买游戏币玩游戏,以及具体的玩法等事实;5、酒泉市公安局对游戏机的鉴定意见,证实查获的游戏机为赌博机;6、营业执照、娱乐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酒泉市文化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局的核查通知等书证,证实被告人葛某的游戏厅是经合法审批经营的事实;7、个人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8、被告人葛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购买赌博机开设游戏厅以赌博机营利的事实客观存在。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合法审批的游乐中心,开设以赌博机进行非法赌博的场所,且设置赌博机88台供不特定人员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控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葛某虽对构成犯罪有认识上的差异,但对事实不否认,应认定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葛某提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虽然其开设的电玩城有合法手续,但从证据反映,其电玩城内的游戏机有88台为赌博机,且对外营业,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为打击开设赌场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查获的赌博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并由扣押机关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处理;非法所得2308.4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靳文忠人民陪审员张成人民陪审员陈爱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茹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