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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6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杨小友与洪莉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友,洪莉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06民初1490号原告:杨小友,女,196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告:洪莉霞,女,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邵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原告杨小友诉被告洪莉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小友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友撤回起诉。审判员 陶 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