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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222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与占舰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浮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浮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占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222民初12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住所地:景德镇市浮梁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91360222158988928T。负责人:张海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熊红生,该行客户经理。被告:占舰,男,198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景德镇市浮梁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以下简称为县农行)与被告占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县农行于2017年8月9日以被告占舰已偿清全部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县农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撤回对被告占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浮梁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周 燕人民陪审员  孙航宇人民陪审员  汪秀清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于喜凤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