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3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路某、张某1等与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宕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宕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张某1,张某2,赵某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宕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3民初421号原告:路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某1,女,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某2,女,汉族,1983年3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赵某,男,汉族,1962年12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住宕昌县,农民,公民身份号码×××。原告路某、张某1、张某2与被告赵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06日立案,2017年8月9日,原告宕昌县路某、张某1、张某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路某、张某1、张某2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路某、张某1、张某2负担。审 判 长 马俊涛代理审判员 申巧花人民陪审员 余长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昕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