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23民初23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袁存苏、孙克义与陈学勇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存苏,孙克义,陈学勇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2375号原告:袁存苏,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城县。原告:孙克义,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霍城县。被告:陈学勇,男,40岁左右,汉族,农民,民,住霍城县。原告袁存苏、孙克义与被告陈学勇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袁存苏、孙克义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存苏、孙克义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存苏、孙克义撤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袁存苏、孙克义负担。审判员 袁学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