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辖终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晓斌、苏有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晓斌,苏有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辖终5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晓斌,男,1981年4月15日,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有朋,男,199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振涛,福建道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晓斌因与被上诉人苏有朋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民初73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晓斌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为厦门市湖里区,本案应由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讼争《借款及担保合同》第九条约定:“协商不成也可按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1)诉讼。由本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该合同同时明确载明“签订地点:厦门市思明区”。该约定明确具体,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黄晓斌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培芳审判员 王义清审判员 周宗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孔 晨附:本案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