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13执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玉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玉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13执67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兴源北路401号(北创科技园一期大楼12-59)。法定代表人胡健华,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晨(受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肖玉滨,女,1986年11月4日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周宁县。原告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肖玉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肖玉滨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自2013年9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物业费8412元。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肖玉滨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华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213民初21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迎春代理审判员 程 义代理审判员 邱园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