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4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与王顺启、郭玲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王顺启,郭玲静,王玉平,杨晓静,侯用生,郭东利,王相东,王保军,王伏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4197号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人民路西段。负责人:吕晓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余俊峰,该社职工。被告:王顺启,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玲静,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玉平,女,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杨晓静,女,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侯用生,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郭东利,女,198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相东,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保军,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王伏江,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郊信用社诉被告王顺启、王伏江、王保军、王相东、郭东利、侯用生、杨晓静、王玉平、郭玲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军喜代理审判员 冯有拴人民陪审员 田鹏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岳小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