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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91财保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杨光诉大庆大璞百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光,大庆大璞百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91财保42号申请人:杨光,男,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被申请人:大庆大璞百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百湖艺术群落某室。法定代表人:李霞,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杨光与被申请人大庆大璞百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大庆大璞百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行知街某室、某室、某室、某室商服予以查封,查封标的额人民币12000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杨光与妻子孙英名下共有的位于大庆市开发区湖滨教师花园某室房屋作为担保,担保金额人民币1200000.0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大庆大璞百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位于行知街26号-某室、某室、某室、某室商服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杨光与妻子孙英名下共有的位于大庆市开发区湖滨教师花园某室房屋予以查封。保全费5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