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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民初3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传凤与黄伟张云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传凤,刘德宇,黄伟,张云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6民初3166号原告:王传凤,女,195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刘德宇,男,1977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江陵县。被告:黄伟,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云淑,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传凤与被告刘德宇、黄伟、张云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传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传凤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王传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传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王传凤负担。代理审判员  艾记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卢姝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