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221民初第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综合选矿总厂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桂1221民初第479号原告: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综合选矿总厂(后起诉被告),住所地:广西南丹县车河镇拉么村。法定代表人:杨正茂,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继享,广西大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为珍(后起诉原告),女,1969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广西××××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磊,南丹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告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综合选矿总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自2012年10月30日至2016年11月3日存在劳动关系,2016年11月4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7日罗为珍向南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01年至今与拉么矿存在劳动关系。同年仲裁委作出(2017)第60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此不服诉至法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综合选矿总厂与被告罗为珍自2003年11月至2016年11月3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综合选矿总厂与被告罗为珍2016年11月4日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南丹县车河镇拉么综合选矿总厂负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函芮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叶香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