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民初1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爱民、吴桂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民,吴桂霞,贾治钢,边永平,梁海涛,吴朝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624号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江,男,该单位职工。被告:李爱民,男,1976年01月01日出生。被告:吴桂霞(系李爱民之妻),女,1977年04月12日出生。被告:贾治钢,男,1974年01月24日出生。被告:边永平,男,1960年07月05日出生。被告:梁海涛,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被告:吴朝阳,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爱民、吴桂霞、贾治钢、边永平、梁海涛、吴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的诉权,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勇审 判 员 李云魁人民陪审员 梁会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