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5执2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彭国雄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刘沐辰,刘善钦,彭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2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可风。被执行人刘沐辰。被执行人刘善钦。被执行人彭国雄。申请执行人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彭国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湘0105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内容为:一、被告刘沐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第三人垫付的信用卡分期还款额165326元;二、被告刘沐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服务费10927元;三、被告刘沐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违约金33065元(165326*20%);四、被告刘善钦、彭国雄对被告刘沐辰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善钦、彭国雄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沐辰追偿;五、驳回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但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彭国雄未履行全部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彭国雄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彭国雄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刘沐辰、刘善钦、彭国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05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继续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续行申请书;逾期未提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自动解除,造成的损失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王爱云执 行 员 何祥猛执 行 员 胡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