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执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军与郭晓娟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军,郭晓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民执字第1688号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62年2月2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乌江镇小湾村十社,身份证号××××××。被执行人郭晓娟,女,汉族,1986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系张掖市育才技工学校教师,住本区逸景园小区19号楼3单元601室,身份证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郭晓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7年8月9日申请人陈军已书面确认财产状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汤增国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陈海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王 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