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10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侯克军、张丽芹、田志宏、尹辉、吉林市咏田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解除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侯克军,张丽芹,田志宏,尹辉,吉林市咏田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1070号之一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中路170-3号。法定代表人:宋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红,吉林权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侯克军,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张丽芹,女,1962年11月20日出生,住吉林市龙潭区。被申请人:田志宏,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尹辉,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丰满区。被申请人:吉林市咏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经济开发区春光村。法定代表人:田志宏,经理。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与被申请人侯克军、张丽芹、田志宏、尹辉、吉林市咏田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7年7月24日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现已结案。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侯克军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上存款30万元的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侯克军在吉林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上个人存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鞠洪斌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