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7民初3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白某诉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内0627民初3009号 原告白某。 被告温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21924007691T,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大柳塔镇迎宾路南巷。 负责人王晓军,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诉被告温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某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柳塔支公司的起诉。 代理审判员 康立庚 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