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仝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仝辉,张智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韶山。被执行人仝辉,男,1984年9月6日生,汉族,家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被执行人张智敏,男,1976年8月2日生,汉族,家住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刑事庭与被执行人张智敏、仝辉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应执行标的430万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张智敏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无房产信息;被执行人仝辉按计划缴纳本案罚金。经查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源区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潘涛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