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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3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宋庆庆与卫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庆庆,卫长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001民初3964号原告宋庆庆,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卫长江,男,197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庆庆与被告卫长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庆庆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庆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晋豫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