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324执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324执817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被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喀左县公营子镇。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喀左县人民法院(2017)辽1324民初31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广林审判员 于志栋审判员 张   志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