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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4执10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田娟与王晓东、杜仁青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娟,王晓东,杜仁青,南京兰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4执1039号申请执行人:田娟,女,汉族,1977年3月2日出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王晓东,男,维吾尔族,1971年4月30日出生,住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杜仁青,女,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南京兰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2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被执行人: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石门坎128号兰翎就业创业园三楼105房。法定代表人:杜仁青。申请执行人田娟与被执行人王晓东、杜仁青、南京兰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104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1、被执行人王晓东、杜仁青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70000元及逾期利息(截至2014年5月26日的逾期利息7394.45元,自2014年5月27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计算);2、被执行人南京兰翎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南京心动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众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众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众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但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众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晓东、杜仁青名下有房产一套,且该房产有多轮查封,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3、将众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对众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本院的财产调查情况。申请执行人考虑众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询问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104执1039号案件的执行。因撤回申请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向洪航审 判 员  褚爱芳审 判 员  杨厚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易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