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魏显东、魏志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魏显东,魏志琴,魏显军,刘春芬,徐贵海,张爱芬,魏秀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533号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该公司董事长。诉讼委托代理人:吴延钊,该公司职工。被告:魏显东,男,196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魏志琴,女,196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显东之妻。被告:魏显军,男,1964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刘春芬,女,1960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魏显军之妻。被告:徐贵海,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爱芬,女,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系被告徐贵海之妻。被告:魏秀苹,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显东、魏志琴、魏显军、刘春芬、徐贵海、张爱芬、魏秀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其单位资信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显东、魏志琴、魏显军、刘春芬、徐贵海、张爱芬、魏秀苹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培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贠苗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