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2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周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周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2628号申请执行人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金帝银泰城9幢308室-1。法定代表人钱忠贤。被执行人周芳,女,198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2民初121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周芳就绍兴市解放南路777号金帝银泰城3幢303、304号商铺所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书》于2017年2月18日解除;二、被告周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上述房屋并归还给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三、被告周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1日至2017年2月18日的租金111205元、免租期租金52915.07元、合同解除违约金40000元、逾期注销违约金10000元,合计214120.07元;四、被告周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自2017年2月19日日起至实际腾退日止按照1123.29元/天标准计算的房屋占用费;五、被告周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水费1153元、电费19773元,物业费11550元,合计32476元;六、驳回原告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绍兴金帝商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张霰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朱 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