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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4执4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湖北富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广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富桥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广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长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4执4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富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经济开发区常福工业园电子产业园F、G地块。法定代表人张雪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广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经济开发区常福工业园电子产业园F、G地块。法定代表人:周长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长海,男,196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本院在执行湖北富桥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广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长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4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北广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周长海未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富桥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租金3536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长海在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36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汉金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吴桂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