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字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薇娜、张伟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薇娜,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字210号申请执行人:张薇娜,女,1980年5月23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址:吉林市船营区申请执行人:张伟,男,1980年7月4日生,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被执行人;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法定代表人:孙桂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尚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将被执行人吉林市传喜快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桂涛列为失信人,经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203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家红审判员 冯 锐审判员 姜云鹤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仉红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