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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执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蔡智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智勇,黄迎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3执413号申请执行人:蔡智勇,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被执行人:黄迎辉,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智勇与被执行人黄迎辉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3民初413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健执行员  徐虎执行员  尤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