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民终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魏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伟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民终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胜利街13委。法定代表人:佟学纯,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伟,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上诉人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魏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2017)内2201民初281号民事判决,向本���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本案定于2017年8月9日上午8时4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364元,减半收取5182元,由上诉乌兰浩特市鑫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靖荣审判员 刘立岩审判员 崔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邱 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