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洛阳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满族。被执行人: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潘某某与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3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