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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执1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洛阳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3执1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某某,男,满族。被执行人: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本院在执行潘某某与洛阳某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303执1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 亮审 判 员  武 浩代审判员  李松珂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