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2民终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维前与杨天培合伙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天培,赵维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171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杨天培,住山西省临汾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莎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晓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赵维前(曾用名赵伟),住安徽省界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燕鹏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天培因与被上诉人赵维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7)皖128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天培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天培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天培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1553元,减半收取20776.5元,由上诉人杨天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贞审判员  许敏灵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赵媛媛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