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1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胡一定与爱辉区马亮综合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定,爱辉区马亮综合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11154号原告:胡一定,男,汉族,1989年12月25日出生,住址:湖南省宁远县,被告:爱辉区马亮综合商店,住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海兰街地开发26号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31102600035489。法定代表人:马亮。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胡一定诉被告爱辉区马亮综合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一定撤回起诉。本案因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风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许晓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