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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户县施耐德电气成套设备销售部与陕西恒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户县施耐德电气成套设备销售部,陕西恒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4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户县施耐德电气成套设备销售部。负责人:郑存朋,该销售部经理。被执行人:陕西恒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元哲,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7)陕0125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之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7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武轩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