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55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5-12

案件名称

游青松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青松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5刑初2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青松,男,1995年8月7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梁平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2日被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7日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由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刘洋,男,1961年7月10日出生于重庆市梁平区,汉族,大学文化,住重庆市梁平区。系被告人游青松的亲属。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梁检刑诉〔2017〕2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青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于海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青松及其辩护人刘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游青松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搭载柳某,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君临香锅”出发,沿大众路、安宁街行驶至斗鱼网咖;后又搭载张某、冉某从斗鱼网咖出发,沿安宁街、人民北路、机场路行至梁平机场并再次饮酒。当日22时许,被告人游青松再次驾驶小型轿车从梁平机场出发,沿机场路往龙门镇方向行驶。当被告人驾车行至机场路与兴隆街交汇处路段时,发生所驾驶车辆与道路隔离带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游青松逃离现场。当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游青松回到事故现场并交代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的事实。经认定,被告人游青松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游青松案发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3.7mg/100ml。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游青松向梁平县市政设施管理所赔偿因其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88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游青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游青松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柳某、张某、刘某、冉某的证言,户籍信息、驾驶证与行驶证的复印件、行驶路线图、呼气式酒精测试单、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赔偿清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鉴定委托书、鉴定受理清单、指认照片、监控视频证据,及辩护人出示的赔偿收据予以证明。上列证据经庭审质证,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均无异议,其证据客观真实、合法,能够证明本案事实,予以采信。辩护人出示的村组证明及医院缴款收据,经庭审质证,其证据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游青松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游青松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犯罪后积极赔偿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且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岳父生病住院需要其照顾,且被告人在2017年10月1日要举行婚礼,建议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饮酒驾驶机动车后再次饮酒并又驾驶机动车,且载人行驶,又发生交通事故,其犯罪行为恶劣,具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人岳父生病住院,且病情严重,被告人又是唯一照顾人;结婚亦不能成为宣告缓刑的理由。故对辩护人的上述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故对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青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其刑期从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口头或者书面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朱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谭无瑕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