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民终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群芳与四川省和鑫祥丝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群芳,四川省和鑫祥丝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民终10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群芳,女,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俊杰,中江县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和鑫祥丝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江县广福镇铜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236695584012。法定代表人:吴学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红,四川铁剑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亚琳,中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上诉人黄群芳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和鑫祥丝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中江县人民法院(2017)川0623民初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群芳向本院递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群芳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群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黄群芳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邵 敏审判员 罗德东审判员 李玉兰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黄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