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5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邹正秀与汪小兰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正秀,汪小兰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5822号原告:邹正秀,女,197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汪小兰,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原告邹正秀诉被告汪小兰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邹正秀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正秀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正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邹正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国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