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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民初1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天一航航空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天一航航空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1673号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环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窦地荣,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尤文宏,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天一航航空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镇鏖战岗路*号。法定代表人:墨红罄,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天一航航空装备科技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北地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衡 丹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于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