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1行审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南宫市人民政府、黄文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宫市人民政府,黄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81行审52号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东进大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810002229574。法定代表人郑传记,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李殿师,南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征收办公室副主任。被执行人黄文强,男,195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南征补决字〔2016〕10号决定,即南宫市人民政府关于黄文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执行人称,因南宫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12月4日作出《关于东进大街西延北侧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南征决字[2013]2号),并于2016年7月14日,依法作出《关于黄文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南征补决字〔2016〕10号),并于2016年11月7日送达,被执行人黄文强未在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7年6月2日南宫市人民政府依法向其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书,但其在催告书送达10日后仍未履行《关于黄文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特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征收公告照片;2、关于东大街西延北侧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附请示、补偿实施方案);3、房屋征收补偿实施委托书;4、选定房屋评估机构通知及照片;5、选定评估机构通告及照片;6、委托评估协议书;7、初步评估结果公示照片;8、估价报告书及送达回执、照片;9、补偿决定及送达回执、照片;10、催告通知及送达回执、照片;11、黄文强的户籍证明;12、社会稳定风险评报告。经审查查明,2013年9月3日南宫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了《关于东进大街北侧片区旧城改造项目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通知》,并进行了张贴公示。2013年9月20日南宫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出具了《关于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项目选定房屋评估机构的通告》,并进行了张贴公示。2013年9月20日,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与河北安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签定了委托评估协议书,对南宫市东进大街西延改造进行房地产估价。2013年12月4日南宫市人民政府作出南征决字(2013)2号《关于东进大街西延北侧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及实施方案进行了张贴公示。2014年1月13日,南宫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作出了《关于东进大街西延北侧改造项目房屋初步评估结果的公示》。南宫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于2016年5月30日向黄文强送达了《关于送达房地产估价报告的通知》和《房地产估价报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黄文强送达了《关于黄文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于2017年6月2日向黄文强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均被拒签。本院认为,南宫市人民政府于2016年7月14日作出的南征补决字〔2016〕10号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按法律规定履行了对房屋征收的通知、送达、催告手续,告知了被执行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被执行人黄文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关于黄文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亦未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宫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征补决字〔2016〕10号关于黄文强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南宫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案件申请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南宫市人民政府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荣庚审 判 员 吴玉英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臧晓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