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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5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春与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春,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5741号原告:刘春,女,1979年4月21日生,汉族,住胶州市。委托代理人:范长友,胶州中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郭明杰,男,具体信息不详。被告: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被告: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被告: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具体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春与被告郭明杰、青岛凯瑞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青岛寺后酿酒有限公司、青岛达旺包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身份信息不明确,视为无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400元退还给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宝刚审 判 员  刘克艳人民陪审员  田 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康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