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执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濮阳市中发油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濮阳市中发油气科技有限公司,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757号申请执行人:濮阳市中发油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茂名路与苏北路交叉路口北100米玉兰花园10号楼2单元。法定代表人:刘进莲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孔明,住所地山东菏泽市长江东路666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791民初194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液化天然气储存罐一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绿能燃气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制造日期2009年7月,CFL-70/0.95,产品编号A09057,许可证TS2210113-2112,液化天然气储存罐一个。二、在查封期间内,不准转让、过户、赠予、抵押或者实施其他处分或权利负担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永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鸣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