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金凤与孙宝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凤,孙宝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65号原告:赵金凤,女,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宇腾,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永,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赵金凤与被告孙宝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金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金凤负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龙飞速录员 刘俊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