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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民初46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赵金凤与孙宝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金凤,孙宝永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4665号原告:赵金凤,女,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宇腾,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宝永,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告赵金凤与被告孙宝永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赵金凤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金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赵金凤负担。审判员  宁培育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李龙飞速录员  刘俊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