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刑更18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徐达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徐达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刑更1872号罪犯徐达,男,199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宜兴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罪犯徐达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溧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2月5日溧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溧刑初字第40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责令罪犯徐达等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7年7月11日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根据年度考核、日常计分考核标准对罪犯徐达的改造表现予以全面考核后认为,罪犯徐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应适当缩减减刑幅度。经审理查明,罪犯徐达在服刑期间,经过普法教育,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严重后果,给家人带来无法弥补的伤痛,给社会带来恶劣的影响,真诚悔罪;能够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徐达的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罪犯徐达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且对于原审裁判确定的财产类判项至今未履行。本院认为,罪犯徐达在服刑期间,主观上认罪、悔罪,客观上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鉴于该犯系十年以上暴力犯罪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履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当从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徐达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3月1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嘉祥审判员 方道清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