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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祁伟、蔡莉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祁伟,蔡莉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53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范振宇,女,1952年11月1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52********,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中天城市花园别墅区**幢*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祁伟,男,1977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诉人(原审原告):蔡莉莉,女,1980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兴,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三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臧力,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青岛佳景天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东八路28号906户。法定代表人:莫宏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浩新,广东晋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振宇、祁伟、蔡莉莉因与被上诉人青岛佳景天下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2民初252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范振宇、祁伟、蔡莉莉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范振宇、祁伟、蔡莉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范振宇、祁伟、蔡莉莉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珺珉审判员  李明伟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陈思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