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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4民初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路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路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524民初756号原告:李某,女,1985年5月9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柏乡县,委托代理人:王天宇,河北槐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路某1,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柏乡县,原告李某诉被告路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应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李某与被告路某1自愿离婚;二、婚生女孩路某2,男孩路竞泽由被告路某1抚养,原告李某每月十五日前给付被告路某11500元抚养费,直止孩子十八周岁,孩子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共同财产在谁处归谁所有,双方无夫妻共同债务,如有个人债务,在谁名下谁负责偿还;四、双方自此两清,别无其他争执。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建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杨晓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