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民初3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等与徐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徐金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3333号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璇,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11楼。法定代表人:DusanMalota,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璇,湖北瀚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金明,男,汉族,1986年10月17日出生,住湖北省大冶市。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徐金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静独任审判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深圳捷信信驰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审���员程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刘燕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