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鑫与被告由远红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由远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995号原告:金鑫,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区红旗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被告:由远红,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红旗小区。原告金鑫诉被告由远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玉贤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