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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1-25

案件名称

原告金鑫与被告由远红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鑫,由远红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995号原告:金鑫,男,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伊春区红旗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女,197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被告:由远红,女,197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伊春区红旗小区。原告金鑫诉被告由远红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鑫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玉贤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徐福秋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