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李君臣与被告陕西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第三人石景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君臣,陕西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石景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976号原告:李君臣,男,汉族,生于1976年8月,住四川省仪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沁浓,四川建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55号新时代广场1幢10704室。法定代表人:许文平。被告陕西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1号天来大酒店10幢7层9-11号负责人:刘玲玲。第三人:石景,男,汉族,生于1985年12月6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原告李君臣与被告陕西众惠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陕西众惠商务信息咨询��限公司南充分公司第三人石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6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君臣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君臣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1元由原告李君臣负担。审 判 长 何 刚审 判 员 何秋霞人民陪审员 刘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邹文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