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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7执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与郭秀云、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郭秀云,杨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7执保160号申请人:富裕县爱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富裕县。法定代表人:梁淑华,职务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郭秀云,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富裕县。被申请人:杨丽,住黑龙江省富裕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富裕县爱农农资有新公司与被申请人梁淑华、杨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作出(2017)黑0227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郭秀云解除对郭秀云丈夫扬中军(已故)名下位于齐地区富裕0033栋03-16号(房产证号:A0-XXXXX楼房一处价值50,000.00元部分的查封:接触担保人郑春亮名下机动车(车票号为:黑BXXX**)的查封。本院对黑02**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书进行了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7民初1758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执行员  冯志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冯乃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