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1民初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曹显兴与曹武伦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显兴,曹武伦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1民初1170号原告:曹显兴,男,1942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被告:曹武伦,男,1967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惠水县,公民身份号码:(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显兴诉被告曹武伦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显兴于2017年7月25日死亡。本院认为,本案为赡养纠纷,原告曹显兴在诉讼过程中因病死亡,故本案诉讼应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曹显兴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三十元,不予退还。审判员 周 彰 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鲁世婕(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