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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24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君与被执行人张成侠、刘庆珍、刘庆兰、刘庆华、刘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君,张成侠,刘庆珍,刘庆兰,刘庆华,刘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124执641号申请执行人王君,女,1957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法库县和平乡。被执行人张成侠,女,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刘庆珍,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法库县法库镇。被执行人刘庆兰,女,197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和睦北一路。被执行人刘庆华,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法库县和平乡。被执行人刘长江,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辽宁省调兵山市大明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君与被执行人张成侠、刘庆珍、刘庆兰、刘庆华、刘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案号为(2017)辽0124执641号一案中,因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张成侠、刘庆珍、刘庆兰、刘庆华在继承刘洪山遗产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刘洪山去逝后继承遗产的事实尚未发生,责任尚不明确,为此,申请执行人王君申请撤销对张成侠、刘庆珍、刘庆兰、刘庆华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289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百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曹艳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