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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执恢3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文君与李建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君,李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91执恢3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文君,男,1941年9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建设,男,1954年9月30日出生。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仍未主动履行。本院又依法对被执行人李建设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执回22727.6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刘文君尚未实现的债权共2902.37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2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开民初字第13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强制执行,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亦可依职权对案件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霄珍代理审判员  李 翔代理审判员  李旭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士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