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民初2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潘正群与张良、陈大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正群,张良,陈大能,陈德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02民初2903号原告:潘正群,女,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张良,男,196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告:陈大能,男,195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陈德凤,女,195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正群与被告张良、陈大能、陈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正群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正群自愿撤回对被告张良、陈���能、陈德凤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正群撤回对被告张良、陈大能、陈德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潘正群负担。审判员 张丽珍二〇一七年八月九日书记员 张秀兰 微信公众号“”